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
烟草种子霜霉病检疫规程 GB 15699-1995
Rules for tobacco seed(blue mold)quarantine
(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年4月17日发布,1997年1月1日实施)
1.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
本标准规定了烟草种子检疫对象、程序和方法。
本标准适用于各种入境烟草种子的检疫。
2.术语
2.1 检疫:为预防危险性烟草病虫害传播蔓延采取的一种措施。
2.2 烟草霜霉病 tobacco blue mold
Peronspora tabacina Adam和Peronspora nicotianae Speg,异名Peronspora hyosymi f.sp tabacina 又称蓝霉病,是烟草上一种毁灭性病害。现已蔓延至欧洲、美洲、澳洲,目前我国尚无该病发生,因此做为对外检疫对象。
3.检疫程序
3.1取样
对一批种子总件数按比例抽查取样。在取样时,按对角线五点、棋盘式或分层取样,每点取样10~200g(对旅客携带和国际邮包邮寄的少量烟草种子,取样多少视具体情况而定)。取样要尽量做到有代表性,将取的各点均匀抽取平均样品。
3.2孢子囊和孢子梗检疫
3.2.1检验方法:洗涤检验法。
3.2.2原理:利用振荡的方法,使粘附在种子上的分生孢子和分生孢子梗分散到水中。
3.2.3仪器设备:离心机、显微镜、载玻片、三角瓶。
3.2.4试剂:蒸馏水。
3.2.5步骤
取烟种5g,放入三角瓶中,加一定量蒸馏水浸泡0.5h后 ,再加蒸馏水剧烈振荡5min(也可放在振荡器上振荡)。将洗液注入离心管,以1000r/min的速度离心5min,倾去大部分上清液,每个离心管再加入少量蒸馏水,使沉淀重新悬浮,取悬浮液制片,用400~500倍显微镜检查,每个载玻片查10个视野(见图1),每个样品检查5~10个载玻片,检查有无树枝状孢子囊梗和对生的孢子囊,孢子囊大约(13~18)μm×16μm×29μm。
烟草霜霉病菌的分生孢子梗和分生孢子切片,见图2。
3.3卵孢子检验
3.3.1检验方法:乳酚油透明法。
3.3.2 原理:乳酚油加苯胺蓝是真菌标准的浮载剂。苯胺蓝是碱性染料,可染真菌的原生质,而不染细胞壁,因此可以分辨清楚很难看清的真菌孢子。
3.3.3 仪器设备:显微镜、烧杯、电炉、水浴锅。
3.3.4 试剂:苯胺蓝、苯酚、甘油、乳酚油、蒸馏水。
3.3.5 步骤
取混合样品烟草种子5g,置于烧杯中用乳酚油煮沸15~30min,煮至烟草种子透明,但尚不至于消解为止,加苯胺蓝(棉蓝)染色后用乳酚油作浮载剂,然后镜检。每个样品查20个载玻片[乳酚油的配方:苯酚结晶(水浴加热溶化)20mL,甘油40mL,蒸馏水2mL]。
3.3.6 检验结果的统计
统计孢子数量时,用血球计数器,观察80个小格,用其平均数×4000000,就是每毫升悬浮液孢子的数量。
3.4 种子检验
3.4.1 检验方法:萌芽检验。
3.4.2 仪器设备及试剂:灭菌锅、温箱、培养皿、滤纸、次氯酸钠、无菌水。
3.4.3步骤
取混合样品种子100粒,重复4次。取直径10cm的无菌柏氏培养皿或塑料培养皿4个,每个培养皿放入三层吸足无菌水的吸水纸,将100粒种子均匀排列在吸足水的纸上,盖上培养皿,保持湿度。然后放入15~20℃温箱内培养,经4~7d观察幼苗上是否有烟草霜霉病菌浸染的迹象。若检查种子内部是否有病菌时,则将种子浸入1%次氯酸钠溶液10min,然后置于无菌滤纸上,培养检查。
3.4.4 检查结果的统计
单皿发病率和平均发病率按式(1)、(2)计算:
单皿发病势(%)= |
发病种子数 |
………………(1) |
100 |
平均发病率(%)= |
供试发病种子总和 |
………………(2) |
4×100 |
3.5 分离培养检验
3.5.1 检验方法:琼脂培养检验。
3.5.2步骤
用适于植物水培的营养盐类2.5g,琼脂14g,蒸馏水1000ML。用300ML的大口三角瓶,每瓶盛培养基80mL,用棉塞塞好,消毒后将培养基做成斜面。培养基凝固后,用表面消毒过的种子,在培养基斜面上每瓶加0.01g置于15~20℃下,种子发芽后,观察幼苗是否有烟草霜霉病菌浸染的迹象。
3.5.3 结果统计
统计感染霜霉病的百分比,统计方法同3.4.4。
3.6 隔离试种
3.6.1 报检
引种入境之前,引种人应持引种审批单,出口国的检疫证书,贸易合同,向入境的口岸植检机关报检(包括非正规渠道来的种子)。
3.6.2供检材料登记:供检材料由引种人(单位)送到隔离检疫圃,交检疫收件人登记。
3.6.3 初检:由检疫人员在初检室对送检材料进行初步检查。
3.6.4 检疫圃试种:初检合格,可以进入检疫圃的供检材料,在检疫温室用消毒过的土和盆进行育苗盆栽。
3.6.5 隔离试种结果评定
在温室内对供试材料在生长期进行检查,对检查和检测情况进行详细登记,根据检测情况作出评定。
4. 检疫检验后的评定及处理
4.1 入境的烟草种子经检疫未发现被检对象则认为合格。
4.1.1 发放检疫放行通知单位[附录A(补充件)]
以检疫后认为合格的签发检疫放行通知单,或在货运单上加盖检疫放行章。经严格包装,由专人送中国烟草总公司青州烟草研究所隔离试种检疫。
4.1.2国内试种
经隔离试种后未检出被检对象的,交送检人(单位)在国内试种。
4.2 检疫不合格:经检疫发现有检疫对象者认为不合格。
4.2 .1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[附录B(补充件)]
检疫不合格,发现被检对象应作以下处理并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。
4.2.2销毁:被检烟种若发现有检疫对象,而且在抽检烟种中1%的比例内有检疫对象,则应在检疫地原地销毁。
4.2.3 退回原地
被检烟种中有检疫对象,有以下情况可退回原地:材料较有研究应用价值,抽查烟种检疫对象不超过1%。
4.2.4处理后隔离试种
对少量引进有价值材料可用热处理,处理后在检疫温室试种。
干热处理方法:干热消毒,事先将种子进行60℃,2~3h的通风,使种子充分干燥,种子薄摊成2cm以内厚度,用于热消毒器70℃干热处理2h以上。
处理后的种子在检疫温室用无菌土、盆试种,检验有无检疫对象。将繁殖后的种子(应是无菌的)交检人(单位),可在国内试种。
5. 发放检疫证书
入境烟草种子没有发现检疫对象时,签发植物检疫证书[附录C(补充件)];经检疫不符合贸易合同规定时,签发检验证书[附录D(补充件)],说明情况作为对外索赔证件,并制备保存该被检烟种和检疫对象的标本,作为索赔依据。
6. 检疫报告
包括受检日期、货批号、数量及重量。
检疫结果:
处理意见:
检疫员: 检疫单位:
附加说明:
本标准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提出。
本标准由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。
本标准由中国烟草总公司青州烟草研究所负责起草。
本标准主要起草人:佟道儒、石金开、蒋予恩、艾树理、刘洪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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